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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電捷通公司關于訴蘋果、索尼移動侵犯WAPI標準必要專利系列糾紛案件的情況通報
西電捷通 發布時間:2018-3-6 10:40:34

    近期我司接到多位合作伙伴、社會人士、媒體等來電問詢無線局域網安全(WAPI)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件進展情況,我們注意到關于此系列案件存在各種猜測和流言。自我司2015年開展依法維權,尤其是2016年向蘋果上海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以來,確實遭遇了各種異常因素或惡意事件困擾,包括蘋果方面發起的涵蓋七起國內外程序的訴訟戰、介入索尼案二審和制造公共事件,以及索尼案二審中程序不正常等情況,耗費了我司大量人力物力,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的研發經營活動。

    鑒于一些猜測和流言傳播是蓄意所為,目的是混淆視聽或試圖掩蓋某些違法、違規和違紀行為,以影響和拖延相關案件公正審理,我司正在研究如何認真、審慎地處理相關問題。為回應社會各界的關切,現就有關情況通報和澄清如下:

    一、相關背景情況

    我司目前兩起WAPI維權案件所涉專利為同一件標準必要專利,專利號為ZL02139508.X,名稱為“一種無線局域網移動設備安全接入及數據保密通信的方法”的發明專利,于2002年11月提出申請,2005年3月獲得中國授權,獲中國專利發明金獎,并在2008年至2013年期間,先后在韓國、日本、歐洲地區(8個國家)和美國等11個國家獲得授權。

    2003年,以該專利所保護技術方案為核心的WAPI安全技術獲無線局域網國家標準采納,成為全球兩項無線網絡安全標準之一(另一為Wi-Fi安全標準)。在該標準制定中,我國尚無標準專利處置安排,我司主動就WAPI標準專利處置做出“在合理的無歧視的期限和條件下協商專利授權許可”聲明,成為中國首個國家標準專利聲明。

    作為WAPI技術的發明人,從2002年至今,我司大部分資源均投入到WAPI的產業應用開發和產業服務中。伴隨著WAPI產業穩步發展,我司已就WAPI全球專利組合與數十家設備廠商簽署了專利許可合同,半數以上為國內外知名企業,其中也包括索尼(中國)有限公司為其制造筆記本電腦獲得的許可。

    盡管我司秉持善意和FRAND許可原則,仍不可避免地遭遇部分標準專利實施者的“反向劫持”并深受其害,其中蘋果公司、索尼移動公司的侵權行為已嚴重影響并波及到我司與其它公司簽訂的專利許可合同履行,且涉案專利2022年也將進入公有領域。無奈之下,我司不得不通過正常法律程序維護合法權益。

    二、關于我司訴索尼移動公司專利侵權案

    1.一審情況

    2015年6月,因就WAPI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長期(2009年-2015年)磋商未果,我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針對索尼移動通信產品(中國)有限公司(“索尼移動公司”)提出專利侵權民事訴訟。

    2015年8月,索尼移動公司針對我司相應專利向專利復審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6年3月,其無效宣告請求被駁回,我司專利被維持全部有效。索尼移動公司未對專利復審委作出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相應決定生效。

    2017年3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上述專利侵權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索尼移動公司構成侵權,并應賠償損失。索尼移動公司隨后提出上訴。

    2.二審情況

    2017年8月,我司訴索尼移動公司專利侵權案二審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索尼移動公司在二審中全面推翻其在一審承認的全部主要事實或認可的觀點,不僅否認涉案專利為標準必要專利,且否認需要和實施該專利。在上述案件審理期間,索尼移動公司與蘋果公司聯合,利用美國法院的程序,并在美國蘋果公司的配合下(美國法院公開文件顯示“美國蘋果公司不反對提交”),取得了我司與美國蘋果公司的合同,并在本案庭審已經結束后作為試圖降低專利使用費的證據予以提交。

    值得注意的是,索尼移動公司在本案二審中新提出的主張與蘋果上海公司在我司訴蘋果上海公司等專利侵權案中的主張基本相同,索尼移動公司二審新提交的證據也大部分與蘋果上海公司的證據基本相同或實質相同。該案目前仍在審理中。

    3.關于二審中的程序問題

    (1)自2017年7月28日本案二審進行證據交換時起,我司一直被反復要求提交我司與蘋果公司之間的許可合同。實際上,我司已經提交了足夠多的許可合同作為證據。我們至今不理解為何法官要超出雙方當事人訴訟主張和抗辯范圍主動審查我司與蘋果公司之間的許可合同事項。

    (2)2017年11月8日,本案庭審結束三個多月后,索尼移動公司第三次向二審法院提交補充證據,該證據就是蘋果公司向索尼移動公司提交的蘋果公司與我司之間的許可合同。但我們對于二審如此 “鍥而不舍”地引入和審查審理我司與蘋果公司之間的許可合同深感疑惑,尤其是我司與蘋果公司的糾紛尚在陜西高院一審審理中的情況下。

    (3)2017年11月8日本案調解時,在索尼移動公司沒有任何和解方案的情況下,我司被要求給出放棄禁令救濟的和解方案,且被明確告知“本案一審完全判錯”。

    (4)本案于2017年8月1日二審開庭時,索尼移動公司出爾反爾,完全顛覆其在一審中已承認的事實或認可的觀點,所提交的證據與蘋果公司基本相同,觀點也出人意料地與蘋果方面一致。這些證據都不屬于二審新證據,本不應作為二審證據進行審理。

    (5)2017年7月28日本案二審證據交換時,索尼移動公司兩位證人都參加了作證之前和之后的旁聽,且一個證人作證時,另一個證人在場,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更有甚者,在本案已經庭審完畢后的2017年9月22日,索尼移動公司竟然又補充提交新的證人證言。

    我司已將上述異常程序現象向二審合議庭報告,希望二審合議庭能基于合法、公正的立場作出判斷。

    盡管索尼移動公司和美國蘋果公司在智能移動終端產品領域存在競爭關系,我司仍尊重兩家企業合法、正當的聯合抗辯權利,但對于以聯合抗辯謀求不公平低價等違法行為,我司保留依據反壟斷法等采取后續行動的權利。我司對有嚴重沖突的一些“專業人士”深度介入此案,可能涉及到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感到震驚。

    三、關于我司與美國蘋果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專利侵權等系列案件

    1.我司針對蘋果上海公司提起的專利侵權案

    2016年3月,因就WAPI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長期磋商未果,我司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蘋果上海公司”)等就與索尼案中相同的專利提出專利侵權民事訴訟。該案歷經若干次證據交換等程序,目前正在審理中。

    在該案中,蘋果上海公司否認涉案專利為標準必要專利,否認其需要實施該專利,稱其此前曾與我司簽訂專利許可合同,認可其需要實施該專利,并向我司繳納專利許可費的原因,是出于“避免訴訟”的目的。

    2.蘋果上海公司針對我司提起的專利無效案

    2016年5月,蘋果上海公司針對我司相應專利向專利復審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2017年3月,蘋果上海公司的上述無效宣告請求被駁回,我司專利被維持全部有效。蘋果上海公司隨后針對該決定提出行政訴訟,目前該案正在一審審理中。

    3.美國蘋果公司、蘋果上海公司、蘋果北京公司針對我司提起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案

    2016年10月,美國蘋果公司、蘋果上海公司、蘋果電子產品商貿(北京)有限公司(“蘋果北京公司”)共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針對我司提起WAPI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糾紛案。

    在本案中,與其在上述專利侵權案件中的觀點相反,美國蘋果公司等主張涉案專利為標準必要專利并要求法院確定許可費率。

    2018年1月,美國蘋果公司、蘋果上海公司、蘋果北京公司的上述起訴案件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

    4.美國蘋果公司、蘋果上海公司、蘋果北京公司針對我司提起的反壟斷案

    2016年12月,美國蘋果公司、蘋果上海公司、蘋果北京公司共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針對我司提起基于WAPI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事務的反壟斷案。同樣,與其在專利侵權案件中的觀點相反,美國蘋果公司等再次主張涉案專利為標準必要專利、西電捷通擁有市場支配地位,使得該案成為首起中小企業因擁有獲標準采納的自主知識產權技術,而被全球最大巨頭企業指控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反壟斷案件。目前該案正在一審審理中。

    5.美國蘋果公司針對我司提起的仲裁案

    2018年3月,美國蘋果公司以我司為被申請人,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出仲裁,請求仲裁庭就WAPI標準必要專利的FRAND許可費率作出裁決。需要指出的是,蘋果公司在雙方原合同到期后已經明確拒絕獲得許可,雙方爭議為專利侵權爭議而非合同爭議,不屬于仲裁的管轄范圍。此外,美國蘋果公司全程控制蘋果上海公司參與侵權案抗辯,完全知曉相關問題將會在該案中解決,另行提起仲裁純屬制造訴累。

    6.美國蘋果公司針對我司在美國發動的其他程序

    2016年5月,美國蘋果公司以我司訴蘋果上海公司等專利侵權案為由,在國內訴訟正在進行中,且蘋果上海公司并未向中國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況下,刻意規避中國法院管轄,利用美國法院的程序,強行要求我司合作伙伴A公司向其提供我司與A公司間的合同,并最終獲得該合同。

    2016年11月,美國蘋果公司再次利用美國法院的程序,強行要求我司合作伙伴B公司向其提供我司與B公司的合同,并最終獲得該合同。

    7.關于我司訴美國蘋果公司等侵犯商業秘密案件

    針對蘋果方面利用美國法院程序,主動配合索尼移動公司取證,并向其提供我司與美國蘋果公司合同的行為,我司已于2018年1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侵犯商業秘密民事訴訟。目前該案正在一審審理中。

    8.關于蘋果公司對我司發動的訴訟戰

    在我司于2016年3月針對蘋果公司啟動專利維權訴訟后,蘋果公司針對我司在國內外發動了七個案件或程序,并蓄意在公共場合制造事端,其惡意訴訟、制造訟累等行為導致我司疲于應對。

    我司與蘋果公司之間的WAPI專利糾紛,本可以通過一個訴訟即可解決。蘋果公司針對我司在國內外發動的七個案件,并非出于善意解決爭議的目的,而是仰仗其資金實力和影響力,以訴訟戰施壓,試圖以高昂訴訟開支、時間成本消耗,迫使我司這樣的中小權利人就范。

    我司譴責蘋果公司試圖以系列訴訟戰施壓、侵犯商業秘密和制造公共事件損害我司商譽等違法行為,并將全力應對。同時,我司呼吁相關部門關注并有效規制此類惡意訴訟、制造訴累、拖延案件審理的行為,以減輕專利權人的維權負擔。

    9.關于蘋果公司對我司訴索尼移動公司專利侵權案的介入

    大量事實顯示,在我司與索尼移動公司專利侵權二審案件中,美國蘋果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等多方人員以各種方式深度介入該案。在索尼案二審中的異常程序現象中,明顯可以看到蘋果公司的影子,不得不讓人懷疑是蘋果公司在推動這些異常程序,以期影響我司與蘋果上海公司之間的專利侵權案。

    結合我司訴蘋果上海公司專利侵權案,我們認為,美國蘋果公司在索尼案中所采取的各種行為,目的在于聯合促進推翻索尼案一審判決,以便在我司訴蘋果上海公司案中爭取對其有利判決結果。

    包括西電捷通在內的所有中小專利權人,希望案件審理合法、公正有序,尤其是對中、外企業和大、小企業一視同仁,排除不正當干擾司法的行為,兌現和落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促進技術創新、保護專利權人正當合法權益的職能,貫徹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審判要求,特別是兩辦日前發布的《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領導關于“將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穩定性和導向性,為行業發展提供指引;將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實效性和全面性,切實滿足權利人的正當保護需求;將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終局性和權威性,彰顯法治精神”講話的落實,這將必然是廣大中小權利人開始有信心、有勇氣堅定維權的根本保障。

    在歐、美等發達國家針對院外游說有嚴格法律規制的情況下,美國近期研究指出“蘋果等個別科技巨頭近年來致力于削弱專利保護制度以確保其市場支配地位,由這些公司游說、主導的美國專利改革事實上阻礙了科技創新、嚴重傷害了美國創新經濟。”這類有組織、系統性的游說活動在我國尚無法律規制。現實中,這些公司在專利保護價值觀上尊崇絕對利己,視個案利益隨時變換立場。此類“雙面企業”不斷沖擊著公平秩序,但在我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家戰略已不可逆轉。

    科技發展歷史一再證明了中小企業的創新必然,他們始終是基礎技術、關鍵技術的創造主體和貢獻主體,而這與大企業產品集成創新的主業相輔相成,二者非對立關系。但愈演愈烈的標準專利反向劫持現象,正嚴重阻礙全球科技創新發展,需要各方予以關注。

    西電捷通開展合法維權的根本,是源于過去18年里面向全球的技術研發、技術轉移創新投入和取得的成果,“我們相信知識產權”的信念始終伴隨。我們堅信技術研發與創新的正義,也會繼續專注網絡安全基礎技術領域,參與國際網絡安全標準開發和產業生態建設,以發明的領先技術、專業的工程技術服務深化與全球產業鏈伙伴合作,共同應對網絡空間安全挑戰。

    感謝社會各界的關心!

西安西電捷通無線網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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